市人社局发布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宿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讯] 12月10日,我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胡伟民在发布上发布《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问题再成社会焦点。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市人社局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着重于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企业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职工的依法维权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八项机制,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让广大农民工“薪情”无忧。
一是农民工工资执法联动机制。《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各级发改、公安、国土、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复查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二是农民工工资定期支付机制。《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1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款应于当年7月份结算;次年1月份结清上一年度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三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机制。《管理办法》要求交纳保证金实现全覆盖,应收尽收,不仅要求总承包单位交纳,对符合交纳条件的分包单位也要交纳。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款2.5%至3.5%的比例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为减轻施工单位资金压力,对同一企业在我市有多个在建项目的,根据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管辖区域划分,同一区域范围内按一个在建项目最高合同价款及其对应的比例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是农民工工资预付机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拖欠工资金额明确的案件,直接动用工资保证金预付部分工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准备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用于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施工单位追回的被工程款也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是实行实名制一卡通机制。《管理办法》要求本市的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施工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管理并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自12月1日起,对市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发放“建筑从业人员信息卡”和“建筑从业人员银行工资卡”,并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对全市建筑业人员流动、施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实现有效监管。
六是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机制。《管理办法》严禁施工单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设置公示栏,在每次发放工资后将工资支付情况予以公示。农民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七是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和失信记录。实行黄红黑蓝 “四线”管理。对有拖欠苗头且及时处理的,列为黄线,依法予以重点监察;对发生工资拖欠造成集访事件的,列为红线,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线,记入不良行为并限制其招投标;对诚信档案中连续三年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列为蓝线,予以少交或免交工资保证金。
八是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管理办法》规定,人社、住建、公安、信访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对发现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追究恶意欠薪逃匿者的法律责任。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数额较大” 的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万元以上。公安部门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的查处,依法追究恶意欠薪逃匿者法律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人社局坚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到目前共检查用人单位2150户,受理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5341件,为农民工追讨工资1.04亿元,涉及农民工4.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