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局长张莉就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是破除事业单位人员终身制,并逐步参加社会保险等。对此,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长张莉就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事业单位“逢进必考”如何规定? 张莉:《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将从部门规定上升为法律行为。 记者:事业单位如何体现“能出能进”? 张莉:《条例》最大的亮点是破除事业单位人员“铁饭碗”,《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订立较长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学研究、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人才队伍。《条例》对签订长期合同也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条例》去掉了这一条,只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 记者:对事业单位人员“能上能下”如何体现? 张莉:《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 记者:《条例》就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能退”的问题如何规定的? 张莉:《条例》明确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记者: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张莉:《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记者:《条例》从何时生效?由哪些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张莉:《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我市事业单位综合主管部门是各级组织、人社部门。 记者:就贯彻落实《条例》,人社部门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张莉:一是贯彻会议精神,开展学习宣传,迅速将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内传达到位。会同组织部门及时制定我市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下发学习通知,使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形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是加强人事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把《条例》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加强管理监督,引导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着力避免和解决制度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完善配套体系,落实改革要求。根据《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组织人社部门综合管理、分类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人事管理理念,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切实将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