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提高终局裁决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为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有效解决,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宿迁市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一裁终局的优势处理劳资纠纷,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又有效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今年以来,宿迁市仲裁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共接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299件,涉及人数3354人,其中仲裁受理946件、案外处理2353件。同期办结劳动争议案件749件,当期结案率79.1%,裁决结案344件,一裁终局174件,终局裁决占比51.6%,调解成功率82.6% ,仲裁管理信息系统按期运行率100% 。为确实提高终局裁决率,减轻劳动者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宿迁市人社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统一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其中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等);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所应承担的加付赔偿金。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同时明确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下一步,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形成裁审统一意见;定期开展类案分析,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发挥终局裁决作用,着力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撰稿人:朱训玉 审核人:司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