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上线调至15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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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再次调整,由原来的最高1270元/月调整至1520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认,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今年以来,全市共为3688人发放失业保险金1499.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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