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15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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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宿迁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7〕152号),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20元/月,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经过调整,该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调整至1520元,上涨幅度8.5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至13.5元,上涨幅度达12.5%。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下列四类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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