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开封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开封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封市人社局代拟了《开封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现将此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11月25日前反馈至开封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23666927
邮箱:kfldgxk@163.com
开封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是指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施工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第四条 劳动用工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实行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和禁止的内容:
(一) 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和义务,明晰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
(二) 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九条 若建设单位未按工程承包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权停止施工,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欠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条 开户银行必须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后,方可承办相关业务(简称:签约银行)。
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为所有进场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个人档案(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劳动用工合同等)。
第十二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为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代表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职和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部配备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立施工现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工资款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的时间节点,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地张贴公告,无拖欠工资投诉,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解除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核实无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工资专用账户监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签约银行签订《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配备的劳资专管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劳资专管员签字,交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逐级审核,签字盖章,最后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中的规定和要求,依照盖章、签字齐全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原则上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不足一个月的短期用工也可以现金形式发放)。对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延迟发放工资的对企业负责人约谈,要求立即整改;延迟发放工资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列为督查对象,重点监控;延迟发放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企业,视为拖欠,记入不良记录,网上公示。
四、 职责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由各县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转、实名制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并不定期对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与签约银行共同建立监管联动系统。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视情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给予如下处罚:
(一) 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
(二)将其列入“黑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管理全面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通过***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有欠薪行为。否则,视情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给予如下处罚:
(一)列为重点监控企业,限期解决。
(二)记入不良记录。
(三)其作为不诚信单位,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四)列入“黑名单”,停止投标资格,停业整顿,外地企业清出开封建筑市场。
五、附则
第三十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