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豫人社办〔2017〕53号文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开封市委组织部 文件
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开封市财政局
汴人社〔2017〕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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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豫人社办〔2017〕53号文件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在政策上的延展和深化,是对落实防治“吃空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充分体现对防治“吃空饷”问题的态度和决心。《通知》对贯彻《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工作摆到维护公平正义、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努力实现防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国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了“吃空饷”问题治理的范围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将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界定为单位“吃空饷”;将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行为,界定为个人“吃空饷”。《指导意见》明确了“吃空饷”问题的7种主要情形。其他情形仍按《中共开封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汴纪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指导意见》规定的“吃空饷”情形,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认定“吃空饷”问题,有的放矢,规范有序地开展防治工作,避免因政策把握偏差而产生“真空”现象,影响防治成效。
三、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人员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对违反“吃空饷”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勤和请(休)销假报批、备案,加大平时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人员在编不在岗。要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要严格离岗人员管理,借调人员须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工作人员离岗进行培训、挂职锻炼,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经批准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要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手续。
四、严格工资审批(核)和发放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或者已经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岗位、编制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公开招聘(录)、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遴选进入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正式招聘(录)文件(调令)下发两个月之内必须办理完毕入编、岗位设置和工资待遇审核手续;工作人员学历变化、职务(岗位)变动要及时调整工资待遇,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办理时间兑现待遇。调离特殊岗位的,要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特殊岗位津贴。
(三)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要严格按照《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符合病退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要严格按照《***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05号)、《***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和《***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降低、停发或取消工资待遇。
(五)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严格监督管理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每月要对“吃空饷”问题进行一次清查,并认真填写《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情况统计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所属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报后于每季度后10日内报市“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吃空饷”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咨询电话(0371-23872206、22628066、23666682)和举报邮箱(rsj-gzk@163.com),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常抓不懈。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防治“吃空饷”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吃空饷”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坚持“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联 系 人:工资福利科 郭婉玉
电 话:0371-23872206
电子邮箱:rsj-gzk@163.com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53号)
2.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情况统计表
3.开封市______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情况汇总表
4.开封市______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情况汇总表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开封市委组织部
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2017年8月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