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二、服务对象:公民个人或单位
三、受理部门: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四、受理地址:开封市康平街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5房间或开封市民之家三楼人社局窗口(邮编:475004)
五、联系人:涂天鸿
六、联系电话:0371-23666912
七、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0371-23666671
十一、设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省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六条:“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3、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有关规定:“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十二、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服务场所面积:省辖市级80平米以上、县级50平米以上;注册资金:省辖市级50万元以上、县级30万元以上);3、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三、申请材料:
1、开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办申请表;
2、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机构名称、资金规模、人员状况、服务场所、办公设施、业务范围、工作规划、预期规模和效益等)和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省辖市级50万元以上、县级30万元以上)、股东清单;
6、办公和服务场所房屋所有、租赁合同等(服务场所面积:省辖市级80平米以上、县级50平米以上);
7、法定代表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8、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注:职业资格指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或人才中介服务方面)
9、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注: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以上所报资料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
十四、办理流程:初审(申请材料)→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承办→审核(书面材料审核,现场查看)→批准→办结发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备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时需提供材料:
1、变更、注销申请;
2、提供相关变更事项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3、上交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十五、办理流程图
十六、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