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
劳务派遣许可
一、事项名称:劳务派遣许可
二、服务对象: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三、受理部门: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四、受理地址:开封市康平街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5房间(邮编:475004)
五、联系人:涂天鸿
六、联系电话:0371-23666912
七、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0371-23666671
十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十二、受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有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且具备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取得国家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1名以上;
5、拟开展劳务派遣的行业、岗位要适宜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阐明宗旨、规模、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市场前景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开办资金和保证金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租赁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其中办公场地不少于80平方米,计算机、传真机、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完备;
6、专职工作人员履历、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7、企业法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以上所报资料一式两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除外)。
十四、办理流程:初审(申请材料)→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承办→审核(书面材料审核,现场查看)→批准→办结发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备注:
【子(分)公司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需提供的材料有:“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提供相关变更事项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3、上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注销】: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供的材料有:“1、注销申请;2、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3、上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十五、办理流程图
十六、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