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汴人裁案裁字2013第27号)
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汴人裁案裁字[2013]第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2月31日出生,*****记者,现住开封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女,55岁,原河南*****厂退休职工,现住开封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男,42岁,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开封市**区**路**小区**号楼。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全民事业单位,驻开封市****区**路北段。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男,汉族,50岁,*****社长,住开封市**区*******小区。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女,49岁,*****纪委书记,住开封市**区**街*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男,**岁,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男,**岁,*****人力资源部副主任,住开封市***区**街**号。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确认人事关系、安排工作岗位等争议。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实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在人员聘用中下岗未聘,引发双方确认人事关系、安排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之争议,向我委提出仲裁请求。本委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受理此案,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申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辩诉,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是1985年由被申请人通过公开招聘后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的。2001年落聘前为被申请人**部驻*****站长,工作期间写出了一批深受*界好评且社会反响较大、读者喜爱的**、**,多次被评为被申请人处优秀工作者,在历年的工作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所写文章多次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励,为被申请人争得了荣誉。1997年在现场采访民警解救人质事件中被一枚未投中目标而反弹过来的炸弹炸伤,经诊断为双耳爆震性耳聋、右耳鼓膜穿孔,当时市领导亲自到医院看望,市**公安分局向申请人送了表扬信,被申请人当年也予通报表扬,现听力不好,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自己在受被申请人指派调查某港商到汴投资而受到不公平待遇之事并写出报道后,当事单位对此不满,散发材料污蔑自己,而被申请人却要求自己去道歉。在被申请人不出面澄清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以个人名誉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并胜诉。被申请人时任领导认为没有给自己面子,导致了申请人2001年落聘。落聘后自己一直想办法并请求领导回单位上班。2002年6月自己与被申请人所属****公司签订了1年的聘用协议,协议规定以广告费名义缴纳6万元广告宣传费,然后对申请人进行工作考评、缴纳三金、按规定调整工资计入档案,但是就这不公平的协议,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在努力无果的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07年提请了要求安排上岗工作等诉求之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后在被申请人同意安排自己上岗的情况下撤诉。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与其他职工一并制发了聘任通知,并对申请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连续3年进行了合格等次的年度工作考核,但是一直没有让自己上班,也没有发给基本工资。落聘以来,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安排自已上岗工作,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等事宜无果,故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请求事项: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人事关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同等条件职工待遇;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自2001年至今未发的工资或未聘期间的各项生活补贴等待遇约20万元;3、被申请人办理(补缴)申请人2001年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5万元和住房公积金,退回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完善档案工资和社会保险手续;5、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公伤造成的治疗费及职工医疗生活待遇5万元。被申请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仲裁庭予以公正裁决。(申请人提示:上述各项费用最终以按政策规定计算的数额为准)。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1985年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的,先后任**、****和***站长。被申请人自1993年开始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暂行)》(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实行全员聘任,申请人在2001年聘任过程中落聘。被申请人按照《改革方案》规定,当年视其为内部待业人员,逐步减发直至停发工资,并多次通知申请人已落聘,请其到**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但由于其个人一直未办理转移手续,其档案在被申请人处寄存。《改革方案》规定:对内部待业超过一年仍未能办理工作调动或退职手续的待业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申请人于2002年与被申请人所属的****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及所交费用是其代理**中学的广告费用,从未在其**公司工作过,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公司用申请人所交的费用,为其缴纳了一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2007年后申请人又以经营***名义与被申请人所属的股份制企业**********公司合作,未在该公司上班,该公司也未向申请人支付报酬和缴纳养老金。申请人自2001年落聘后先后在**中学、****集团工作,从未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过,被申请人视其为自动离职并与被申请人无任何人事劳动关系。对其申请事项答辩如下:1.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落聘后至今已10余年,仲裁时效自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申请仲裁,而其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仲裁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2.被申请人于1993年即实行人员聘任制,制定了《改革方案》,对内部待业人员逐步减发、停发工资,待业满1年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按自动离职处理,2007年申请人致函表示愿意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同意其到**中心工作,并于2008、2009、2010三次聘任之,但其一直不在岗位工作,双方已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不应为其安排工作及签订聘用合同;3.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补发工资或未聘生活待遇及缴纳2001年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因其落聘后未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已自动离职,应由其任职工作的单位支付,被申请人不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4.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理顺档案工资关系,不是被申请人自己所能决定的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5.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补偿因公伤造成的治疗费等身心伤害损失5万元,无证据证明其因公伤负伤且其档案中无记载,被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十五组证据:
证据一。申请人的**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身份及相应资质。
证据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开封市政府颁发的“**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被申请人1992年评申请人为“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和申请人被《*******协会》、《中国中等城市**研究会》和开封市委**部、*****等多个单位对其****作品的奖励证书。证明申请人工作表现完全符合聘任条件。
证据三。被申请人制发的《2009年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和2010年《工作人员聘任岗位的通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持续存在。
证据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2-2003年签订的《聘用协议》,证明问题同证据三。
证据五。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的信函。证明申请人一直主张各种人事权益。
证据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公安局《证明》。证明申请人因公负伤的相关事实。
证据七。河南省人事厅1998年印发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豫人[1998]16号、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制办法》)。证明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聘用过程中未遵循我省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文件中对落聘人员的待遇规定。
证据八。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政府办公室2003年印发的《开封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汴办[2003]36号、以下简称《聘用制度意见》)。证明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落聘后待遇支付中不仅违反我省规定,同时也违反开封市的相关规定。
证据九、十。开封市人事局2004年转发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汴人[2004]80号、以下简称《聘用解释通知》)和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豫人[2004]4号)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以下简称《聘用问题解释》)。证明申请人是聘用制度实施中“老人老办法”的管理范围,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文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十一。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印发的《开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汴办[2006]35号、以下简称《聘用管理办法》)。证明事业单位不仅不得无故解除与未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而且要按照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
证据十三。河南省人事厅200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豫人薪[2005]2号、以下简称《聘用工资意见》)。证明省人事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未聘人员的生活待遇。
证据十四。开封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2012印发的《关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项目问题的函》(豫人社函[2011]272号、以下简称《工资项目的函》)和开封市人民政府2011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开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汴政[2011]91号、以下简称《工资标准通知》)。证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10月起经省政府批准调整为950元,此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说明2011年9月以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证据十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证明被申请人长期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法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于再次开庭补充证据四组:
补充证据一(两份)。1995至1998年时任开封市**公安分局局长兼**书记***提供书证《证明》(市公安局干部人事处签章证明其身份)及***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于1997年7月10日凌晨在解救绑架人质案中与另外4个警察被炸伤之事实,为首次开庭提供证据六的补充资料。
补充证据二。开封市**局对申请人2012年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证明申请人一直维权,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认可双方人事关系存在。
补充证据三。******集团2003年对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人事关系存在且答应为申请人办理退休,但拒不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证据四。申请人2003年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不符合实际调查处理意见的复查申请,证明申请人要继续维权。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十四组证据:
证据一。1993年*****《改革方案》。证明被申请人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
证据二。被申请人《关于实施〈改革方案〉的请示》。证明被申请人改革规定请示了市领导和主管部门同意。
证据三。中共开封市委**部1993年《关于实施〈改革方案〉请示批复》(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批复》)。证明被申请人改革的规定是经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的。
证据四。被申请人2001年1月2日**会会议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会研究申请人落聘事宜。
证据五。被申请人2001年4月20日**会会议记录。证明申请人落聘后没有找到工作岗位。
证据六。被申请人2001年6月7日**会会议记录。证明申请人落聘快半年,通知其过半年要把档案转走,按被申请人相关规定办理。
证据七。被申请人2001年7月23日**会会议记录。证明申请人半年无岗位,档案自动转走。
证据八。被申请人2001年1月11日*办《通知书》。证明申请人知道自己落聘,工资从2001年7月停发。
证据九。被申请人处职工尚惠林2012年11月28日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属****公司的关系。
证据十。被申请人处职工***2012年11月28日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请人的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自2001年落聘后一直在外单位从在****公司时交的6万元的用途是广告费。
证据十一。被申请人处职工**出具《证明》(无出具时间)。证明申请人与****公司经营***的情况。写给
证明十二。申请人2007年12月24日被申事与被申请人无关的工作。
证据十三。被申请人所属****2007年12月26日出具《证明》。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了岗位。
证据十四。开封市**协会2013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免去**同志市**行业协会***职务的通知》(汴酒文[2013]1号)。证明申请人在2013年6月前一直在外单位从事与被申请人无关的工作。
被申请人于再次开庭补充证据四组:
补充证据一。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河分局2014年2月25日出具《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有限公司法人情况。
补充证据二。被申请人处2001年至2004年期间**主任***出具《证明》。证明2001年通知申请人转移档案办理人事手续。
补充证据三。被申请人财务部门2014年2月26日打印的2001年1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部人员(含申请人在内)《工资发放签名表》12份。证明申请人2001年工资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补充证据四。被申请人2002年6月至8月在《****》和2002年7月至8月在《****》刊登的由申请人联系刊发的**中学招生广告。证明申请人2002年一直在为**中学工作。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其证据一、二、三、四、五部分真实性认可,对七至十五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一、二、三、四、五组证明问题部分认可,对七至十五组证据证明问题有异议,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对申请人再次开庭补充证据一至四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补充证据一《证明》问题无异议,对补充证据一、三、四组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其证据一、二、三、八、十二组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组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对证据一至十四组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对被申请人再次开庭补充证据一至四组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专业技术人员及任职资格,证明问题成立,是有效证据。证据二,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各种荣誉证书,以证明其符合聘任条件,此组证据均为1998年以前所获荣誉(奖励),于本案申请事项无关联,是无效证据。证据三,是被申请人于2009、2010年对申请人的工作考核及聘任通知,以证明双方之间劳动人事关系持续存在,其考核等次结果列位于**部180人之内,而非“社聘人员考核结果”的34人之内,聘位岗位属被申请人************部成员,被申请人异议不成立,是有效证据。证据四,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属****公司2002年6月10日签订的为期1年的《聘用协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人事关系存在,被申请人认为此《聘用协议》并非为人事管理聘用范畴的人事聘用关系协议,是广告合作协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人事关系,被申请人异议成立,是无效证据。证据五,是申请人分别于2006年1月8日和2010年12月24日写给被申请人请求上岗工作的信件,被申请人现有领导及工作人员没有见到此信函,仅见到申请人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