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汴人社〔2014〕20号)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 封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汴人社〔2014〕20号
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规定,现就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自2014年1月起,市本级及市属五区公益性岗位养老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15.6元,失业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22元调整到31.56元。
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补贴方式。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日常考勤和参保缴费情况,审核后通过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征缴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认真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于3月底前进行社会保险补贴认证,并缴清个人欠费,
各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