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亡)职工待遇资格核准办理规程
工伤(亡)职工待遇资格核准办理规程
管辖范围: 开封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办理机构: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令)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
受理条件: 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材料明细:1、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2、填写完整的《职工工伤(亡)待遇资格核准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4、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位在30天至9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提供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
5、审核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4)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
5)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8)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9)经办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应在市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三日内到市社保局工伤科申报工伤待遇资格;
2、工伤科对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进行审核:
1)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本人的参保情况、单位缴费情况;
3)参保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材料;
5)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审核通过后,工伤科出具意见加盖公章转稽核科稽核后,将有关信息归类入档。
办理时限: 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