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5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0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
5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一条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第十二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



  •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我区侨务工作开展情况
    2. 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召开加强能力作风建设动员会
    3. 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两会精神在三晋强化就业优先夯实民生之基
    4. 集大原高铁东作里特大桥紧张施工中
    5. 乘三进东风送社保宝典
    6. 中共西陵区委常委会第九届第44次会议召开
    7. 增城区荔城街夏街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荔城街滨海花园东北片自编9号房屋及土地项目中标公示
    8. 出动城市啄木鸟提质增效解难题
    9. 我市一案例入选全国新型消费发展典型案例
    10. 我县召开领导干部进企业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县直选派干部培训会议
    11. 柳州再添多个国字号
    12. 华严农场美从房前屋后开始
    13. 濠江法院打出组合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4. 黄剑雄与清华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郑力座谈
    15. 出行2023年4月6日宜宾市交通路况信息
    16. 四川领沃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17. 康平县以窗口清风培育营商沃土
    18. 织金特色产业多点开花
    19. 未央区金融办开展固定集体学习日活动
    20.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鞠振在我市调研
    21.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的公示
    22. 合浦县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情况公示(环球学校202209期初级美发师共13名学员)
    23. 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调研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24. 七大行动全面推进我省智能制造转型升级
    25. 华北豹现身左权县孟信垴自然保护区
    26. 市桥街举办一村一企结对帮扶乡村振兴推动高质量发展签约活动
    27. 河海大学常州新校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工作座谈会召开
    28. 关于嘉鱼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的公告
    29. 李化检查我区沿山重点文旅项目
    30. 服务企业发展唱念做打样样精通
    31. 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主巷道及排洪渠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32. 陈店乡四招保春灌
    33. 濠江区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五届区委第三轮巡察情况汇报
    34. 2023年北京院士专家十堰行活动即将启动
    35. 出行2023年3月30日宜宾市交通路况信息
    36. 三井街道nbsp省重大办调研三井街道一季度开工重大项目
    37. 远安县组织召开一季度防返贫监测部门联席会暨有效衔接工作推进会
    38. 安次区法院提升执行效能高效执结劳动争议案
    39. 冯云波对标先进地区补齐短板弱项全力打造具有
    40. 县委第二巡察组巡察根德营子乡工作动员会召开
    41. 禅城区获评省儿童友好示范区
    42. 合浦县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生活费补助公示(北海市仁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生活补贴第三十五期)
    43. 抢抓采茶黄金期春管在一线
    44. 沙湾区召开2023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5. 金湘军落实严的基调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推进政府党风廉政建设
    46. 河池设立147个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47. 小直播里有大视野
    48. 邻水县一老一小便民服务守护朝夕美好
    49. 西太路(锦业二路—兴隆路)中型重型货车禁行
    50. 县城管执法局召开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教育整顿动员会
    51. 历经七十四载悠悠岁月终迎故乡泥土的芬芳——记原四野152师后代代表座谈赠书钱琏等烈士祭奠仪式
    52. 祭扫烈士墓碑缅怀革命先烈
    5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振兴区市监局开展清明节祭祀用品专项整治工作
    54. 合江门街道开展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和交通安全检查工作
    55. 第六届龙华好母亲评选活动接受报名
    56. 孔凡萍到广泰空港走访调研
    5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48:30
    58. 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市城管局洁城作战再加力
    59. 杜城街道手把手指导商户操作实打实优化营商环境
    60.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同意天樾汇景轩建筑物命名的批复
    61. 合浦县开展春季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
    62. 孙世新主持召开城区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
    63. 市机关事务中心凤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实际行动向雷锋同志学习
    64. 锦水街道开展优良家风宣讲活动
    65. 番禺区公布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66. 广州市增城区大封门水库扩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公示
    67. 打击非法客运
    68. 罗场镇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成果项目羊田村生产道硬化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69. 构建纪检大监督体系为发展输送清廉力量
    70. 高州市新垌镇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把学雷锋活动融入日常
    71. 达川区4月7日4月9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72. 汕头市濠江区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公开招聘机关聘用人员公告
    73. 十堰深入推进文明创建整改公共设施硬件短板问题35599个
    74. 把抓落实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75. 唐家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时代楷模钱海军先进事迹学习活动
    76. 2022年全国桨板青少年锦标赛运营单位招标成交公告
    77. 区红十字赈济救援队圆满保障四中学子远足活动
    78. 王忠林到东风汽车公司调研
    79. 高坪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本批受理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公示
    80. 发挥专业优势赋能高质量发展
    81. 合浦县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生活费补助公示(北海市仁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生活补贴第三十六期)
    82. 陵川县召开中农联陵川科农绿谷项目座谈会
    83. 全省春季农业生产形势良好
    84. 拐儿镇防火工作不停步护航春耕保生产
    85. 南沙发财基地园区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86. 张彤率队调研督导交通工作时强调nbsp以交通先行激活区位优势以畅达大通道带动经济大发展
    87. 庭前调解化纠纷寻求争议最优解
    88. 清明假期一日春游订单暴涨超5倍采茶露营赏花成春日限定玩法
    8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2 01:44:59
    90.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91. 协和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指导应城基层医院多学科联合诊疗
    92. 打好三张牌赋能数字电商发展
    93. 西十高铁汉江特大桥进行下塔柱施工首个主塔下横梁已浇筑
    94. 辽滨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
    95.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局古县分局两化融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96. 极目楚天钟情湖北系列推介会古隆中景区走进澳门
    97. 樊城烟草专卖局关于无法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告(樊烟专〔2023〕
    98. 汾阳风劲帆满图新志砥砺奋进正当时
    99. 金湘军在省直厅局调研
    100.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公示公告(2023年3月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