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养老待遇的核算业务办理规程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养老待遇的核算业务办理规程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 [1998]22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受理条件:符合参保人员退休(职)条件
需要提供:
1、职工个人档案
2、《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指定银行办理的储蓄本(已办理社会化发放企业职工)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批后转社保局待遇科核算待遇。
2、在办理退休待遇核算前,退休职工本人须持《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开封市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社区管理科领取)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社区管理科窗口采录指纹及相关数据。
3、每月15日—25日(特殊工种退休:每季度第三个月的6日—15日)由企业劳资人员携带经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批过的档案、《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待遇科窗口办理退休待遇核算业务。
4、待遇审核科窗口初审人员审核档案、退休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核算待遇条件的,转复审人员复核计算待遇。(社发单位退休职工,需由单位先行到指定银行,为其职工办理银行存折)
5、转稽核科窗口复审稽核。
6、转待遇审核科留存相关办件
7、月底结账前,打印《离退休人员汇总》签批
8、输入本科室支出计划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