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汴人社〔2011〕145号)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 封 市 公 安 局 开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 封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开 封 市 总 工 会 文件
汴人社〔201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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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决定,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开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 封 市 公 安 局开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 封 市 总 工 会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 封 市 公 安 局
开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 封 市 总 工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开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与自查阶段(2011年11月25日至30日)。
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设立农民工维权公告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1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部分县区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1月11日至15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析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要求,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委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10〕54号)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
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
2.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26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开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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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黄 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程崇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书记、副局长
户兴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 磊 市公安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