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市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的通知(汴人社〔2011〕138号)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汴人社〔2011〕138号
关于解决市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
职工生育医疗费的通知
各市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汴政办〔2009〕139号)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在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自〔2009〕162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解决至期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生育医疗费报销问题,弥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产生的生育保险政策空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未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前,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科进行生育保险登记。
2.财政拨付的生育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在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后15日内,将财政拨付各单位的2011年生育保险费缴市社保局生育保险专户。
3.各单位足额缴费后,至期间生育的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的财政拨付工资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生育材料,由所在单位收齐,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4.办理报销截止时间为。
主题词:社会保障 生育 保险 通知 |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印发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