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汴人社〔2011〕124号)
汴人社〔2011〕124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驻汴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河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是省人社厅结合2011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并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复、省政府同意后而发布,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尤其是劳资、工会等部门的同志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职工工资增长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全市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现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确保企业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企业应建立工资分配的劳资双方共决机制和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用人单位应尽快制定本单位增资实施方案,并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工会部门要积极宣传工资指导线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实际,合理使用工资指导线,使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各县区、用人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劳资[2011]5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成文时间】:2011-10-18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按照2011年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等实际状况,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尤其是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和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增资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努力实现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逐步提高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
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