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使用手册第五部分增加离退休费之三
第五节 2003年增加离退休费
一、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2003年 7月 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级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2003年 7月 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99号)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机关按省(部)级185元、地 (厅)级130元、县(处)级85元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按省 (部)级职务工资141元、地(厅)级职务工资97元、县(处)级职务工资68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机关按52元、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43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