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使用手册第八部分有关问题解答
第八部分 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
组通字[1995]9号文件规定: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请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今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
二、公务员提前退休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如果公务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可像办理到龄正常退休手续一样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因为达不到公务法提出的年龄和工作年限要求,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对丧失工作能力情况进行鉴定,如符合规定条件,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工作人员被判缓刑如何办理退(离)休手续?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人函[1997]136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经组织批准留任和按政策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指哪些人员?
经组织批准留任和按政策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指:现任的市、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经组织批准暂时留任的市、地级以上干部;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专家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按人退发[1990]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下一问题)。
七、如何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先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5份。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确因工作需要主要是指: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八、如何发放离退休费?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后,国家规定是当月工资照发,下月起按规定开支渠道改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九、享受特级教师补贴的人员退休后其补贴是否继续享受?
教人[1993]38号文件规定: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