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细则规范基层组织争议调解工作
开封市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细则
规范基层组织争议调解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转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后,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总结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和需要完善的不足之处,积极主动与市司法局、工会和企业联合组织沟通协调,并征求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的意见,拟制了《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拟制中受到省人社厅调解仲裁处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邀请了省总工会、企联等部门和郑州、洛阳等8个地市人社局多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专家,召开调解工作研讨会,对《细则》草案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完善了不足之处。近日,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细则》,为基层单位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了有力的工作基础。
《细则》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建立广覆盖、开放式、多渠道、社会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建设中,既有各自的职责,又有统一应急调解处置和日常争议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同时,对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方针、组建形式、工作机构、调解员聘任、调解程序、调解监督等方面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细则》在以往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突出了以下方面:
一、基层调解组织要坚持贯彻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调解处理争议,力争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
二、强化了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明确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工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和调解委员会主任可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及帮助职工维权的指导意见。
三、建立广覆盖的调解组织,按照机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组织形式分别设立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设立调解组织。
四、健全开放式的调解处理机制。各调解组织除了负责受理调解本单位、本行业内部的争议纠纷外,还可受理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移交调解的争议纠纷,开放式的受理机制更有利于当事人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五、完善多渠道的调解处理形式:1、当事人争议纠纷可由单位或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设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争议调解的衔接机制。
六、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2、明确了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与仲裁申请时效衔接的计算方法;3、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调解组织可以指定调解员的选荐方式;4、明确了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应有的违规行为及监督机制;5、明确了调解组织调解文书与仲裁文书的置换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多层次给予了保障措施。
七、给予实行聘任制的行政机关、聘用文职人员的军队聘用单位可以参照《细则》的规定建立调解组织,负责调解聘任(用)单位与聘任(用)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此《细则》的发布实施,对基层单位调解组织的设立、组建、等调解工作有了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广覆盖、开放式、多渠道、社会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