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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豫人社[2009] 27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09] 275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豫人职〔1999〕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文博专业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文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文博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文博单位从事考古、博物馆、文物保护、文物鉴定等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以上;
  2. 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全面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
2.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或资料500件(份)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独立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3. 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参加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300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
5. 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须保护或修复20件以上或复制1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3个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 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三)学术成果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CN刊物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
2. 在CN刊物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1篇和在省级内部文博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的文物陈列大纲及展览解说词,经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通过的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和通过验收的工程报告、监理报告,可与在省级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同看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在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并具有对馆员以下业务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的能力;
2.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4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或资料1000件(份)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3. 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2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并参加3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能编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能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的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5. 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50件以上或复制2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5个以上(其中2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获国家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8. 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三)学术成果要求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省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其它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5万字以上;
3. 获省(部)级奖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一等奖1项以上;
4. 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能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 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能独立完成大型考古发掘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或资料状况,本人有管理藏品或资料3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
3. 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1个以上大型陈列或4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能承担对外授课工作,能策划完成博物馆的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
    5. 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主持省级和国家级保护课题的能力,能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80件以上或复制3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8个以上(其中4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获国家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8. 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4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三) 学术成果要求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3. 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2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 获得省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
  3. 参与省辖市(厅、局)级下达的科研项目,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
  4. 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省辖市(厅、局)级先进工作者。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省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其它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5万字以上;
  3.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4. 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承担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
  5. 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和其余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须有3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3. 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2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5. 因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凡申报研究馆员或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均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申报馆员职务者,独著或第一作者需1篇以上;申报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务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刊发的考古发掘报告、简报与论文同等看待;通讯报导、介绍性文章、文摘和非本专业著作或文章等不得作为参评成果对待。  
第二十条  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文物修复与复制、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在评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对待。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级奖限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田野考古质量奖、质量工程奖、博物馆精品展览奖、讲解员大赛奖、优秀“四有”档案奖及夏鼐基金奖等与各专业岗位相关的奖项。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国家级奖限前5名,省(部)级奖限前3名,省辖市(厅、局)级奖限第1名,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科研项目的完成人,须提交由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相关资料,国家级项目限前5名,省(部)级项目限前3名,省辖市(厅、局)级项目限第1名。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豫人职〔1999〕2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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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2:44:2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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