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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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近日,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了一起简单却又历经波折的案件。申请人于2011年7月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从事蔬果区理货员。申请人2015年6月25日在工作中扭伤左手手腕,申请人享受了3个月的医疗期。2015年9月27日即申请人医疗期满,被申请人单位以申请人长期不在岗为由做出了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来我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负责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但裁决书下达后,被申请人单位不领取裁决书,在邮寄送达对方也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并且被申请人单位也对营业执照进行了注销,想以此逃避法律责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从本案可知,那些拒签法律文书的行为终究是逃避不掉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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