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劳务派遣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台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开封市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认定菅理暂行办法。
一、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一)劳务派遣是随着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社会分工细化出现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将分散、单一的劳动者组织起来谋职就业,同多家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分离、整合、优化,一方面代替用人单位承担人事菅理事务和风险,一方面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劳动者流动就业从“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的转变,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就业结构的优化。
(二)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根据接受派遣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需要,派遣劳务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报酬的劳务经营方式。派遣人员隶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直接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在履行与劳动派遣企业(组织)达成的劳务派遣台同,使用劳务人员时,与劳务人员确立劳务关系。
(三)备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为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的发展创造环境,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在人力资源市场中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资质审批
(四)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现有企业(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办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组织)的审批和管理,所审批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的规模和数量应符合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劳务派遣许可证》由省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五)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现有企业(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50万元以上;
3.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组织)需缴纳保证金30万元以上,具体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开办业务的规模、风险性等因素确定,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发展壮大或风险性提高时,可追加劳务派遣保证金;
4.有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且具备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3名以上,取得国家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1名以上;
5.拟开展劳务派遣的行业、岗位要适宜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开办劳务派遣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阐明宗旨、规模、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市场前景等);
2.《设立/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业务申请表》;
3.《企业名特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机构章程、菅理制度等;
4.开办资金和保证金验资证明、办公场所房屋租赁证明、办公设施清单等。其中办公场地不少于80平方米,计算机、传真机、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完备;
5.专职工作人员履历、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6.企业法人、总经理身份的身份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以上所报资料一式两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设立/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业务申请表》除外)。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须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经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
(八)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立/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业务申请表》(见***),提供各类资料;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初审,井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和组织人员到现场评估:
3.经核实、评估,符合条件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批工作,并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及副本。
三、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运作
(九)劳务派遣实行企业化运作,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属服务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应选择适合派遣就业的行业或部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十)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派遣用人达成协定后,应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管理服务内容及费用、派遣劳务人员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派遣期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标准、社会保险缴费、提前解除劳务派遣的经济补偿、有关费用支付方式、工伤事故处理、违约责任及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在劳务派遣台同中应明确承担方。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工资性收入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招用劳务人员,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承担,通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及时支付劳务人员。
(十二)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应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对劳务人员有关事务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将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人员管理服务费用、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及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由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代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其他费用等。
(十三)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