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预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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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的文件精神,我市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预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此次预扣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预扣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2%,其中8%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预扣,4%为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的预扣,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际操作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重新核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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