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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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标 题】: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 |
【发 文 号】:豫劳社失业[2002]4号 |
【发布日期】:2003-06-24 09:56:12 |
【实施日期】:2003-06-24 09:56:12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 |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二、转出地失业保险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及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需转迁的事项分别按省厅统一设计的《河南省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单》和《河南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单》执行。转移单由省厅统一设计式样(附后),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印制、管理和使用。 三、转出单位或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须结清转出当月及以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并凭《转移单》自转出之日起60日内到转入地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从转出的次月起按转入地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二年五月八日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2〕117号 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 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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