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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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汴人[2007]94号 各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及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于8月25日前到市人事局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重新进行审批。新标准从7月开始执行。没有重新审批的从下个月暂停发放原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二、目前市区(五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三、亡故人员参加工作时期界定:1927年至1937年7月6日间,为土地革命时期,此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叫老红军;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间为抗日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为解放战争时期。四、各单位对照文件认真审查、研究。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四份。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3、能够证明遗属符合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学生证、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或鉴定材料、经主管部门认可的上个月单位工资发放表、办事处(乡)出具的无经济收入证明等。***: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封市人事局 开封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 豫人退[2007]2号 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些地方反映现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适当修订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将修订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包括抚养亡故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不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不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二、补助标准(一)、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2、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三、其它有关规定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门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2、工作人员亡故后,配偶再婚,其配偶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应予取消,其子女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享受;如果其配偶的新夫(妻)没有固定收入、无供养能力且无子女赡养的,其配偶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工作人员亡故后,其父母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没有工作,没有工作的一方应由有工作的一方负责供养,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4、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了一定数额补偿费的,其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6、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8、遗属补助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9、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亡故者原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区)由市、县(区)政府人事局审批,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发。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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