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创新联合执法机制,建立驻人社部门警务室
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当前和今后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目前建筑领域农民工产生工资拖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2、建设单位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甚至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3、建筑企业工程层层转包造成的拖欠,这是建筑行业特有的用工模式,层层分包层层剥利,不但加大了终端施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使终端施工企业微利或者亏损。而且,一旦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不变的事实。4、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拖欠。一是建筑企业多为临时性用工,流动性大,不利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这就情况导致合同签订率低,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力义务不明确,导致结算时发生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甚至引发工资拖欠群体性恶性事件。5、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近年来欠薪逃匿、恶意欠薪、违法讨薪、妨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仍很突出,尤其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不法或违法行为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以至于处置难度愈来愈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案时往往会遇到以下无法解决的难题: 1、恶意讨薪愈演愈烈。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仍很严重,工程垫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比较普遍,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必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近几年经常遇到多起少数人打着为农民工讨薪的旗号,为自己讨要工程款等非法行为。而目前还无法对“恶意讨薪”定性,缺乏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加以治理。 2、办案过程中依据不足。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常会出现劳动关系混乱、工程款争议、当事人(小包工头)逃匿等情况,不完全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范围,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有效进行,而农民工又急于拿回所欠工资,而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 3、外埠企业查处困难。由于外埠企业不在本市注册(特别是一些劳务公司),办公地点都是临时性的,人难找、法律文书难以送达,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欠薪逃匿、恶意欠薪、违法讨薪、妨碍执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2011年5月份,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入罪后,犹如一把利剑高悬于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企业老板或包工头的头上。阳城县就乘着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入罪的东风,成功办理了一起全省第一起转移财产、欠薪逃匿的案件。2011年11月份,阳城某有限公司经营者张某转移财产欠薪逃逸,县人社局进行及时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查询相关人员下落,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在其拖欠逃逸的相关事实逐步清晰时,人社局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立案侦查,并将欠薪逃逸嫌疑人抓获,经检察院公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此案为山西第一起经法院审理判决的欠薪逃逸案,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也是人社部门与公安部门在依法查处拖欠工资犯罪案件上的成功实践。 通过该起欠薪案的处理,我们清醒的意识到根本性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惩治违法行为,仅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并且无法制止农民工极端行为的发生。 面对这一现实情况,晋城市阳城县创新联合执法机制,建立“驻人社部门警务室”新举措,采取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案件处理新机制,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公安部门能够尽早介入,协助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前期案件查处工作,使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同时并用。 警务室成立之初,阳城县人社局和警务室就联手处置了一起包工头借农民工讨要工资之名讨要承包款的群体性事件。2013年6月24日,接24名农民工投诉反映:阳城县某采石厂拖欠他们将近一年的工资款总金额达200余万元。阳城县劳动监察机构执法人员立即介入调查后发现,河北省承德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采石厂后,一年来由于洪水等自然原因,未能正常组织生产,工资数额与投诉不符,相差甚远,农民工投诉情况不实,是一起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投诉案件。因此,我们驻人社警务室的干警同人社部门执法人员联合进行案件调查,经过警务室干警利用专业侦查手段进行侦查,终于使案件真相水落石出。周某因经营不善为达到解除承包合同,让采石厂退还预交承包款的目的,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预交承包款,该公司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仅15.63万元。于是责成采石厂筹集15.63万元工资款并发放到24名农民工手中,还对双方承包款的退还进行了调解,双方都达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以最快的速度成功化解了一起借农民工讨薪讨要承包款的案件。此举是人社局行政执法与公安局刑侦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大胆尝试和创新,充分说明人社警务室的成立,整合两局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环节、执法周期、执法实效上,能够提升执法和服务效能,既及时处置了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恶意讨薪、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又从根本上解决了因处置欠薪不及时而引发的农民工群体性事件,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通过建立“驻人社部门警务室”既解决了侦查时间过长的问题,又能在案发初期法律利剑高悬,使欠薪人员能够及时警醒,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切实有效地及时追回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成立“驻人社部门警务室”是一项新的尝试,尚且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形成一整套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努力使警务室的工作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的工作轨道,切实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