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开展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专项检查行动
每年6月是我市进入高温季节的时间,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市直范围内开展《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文)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 《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露天作业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为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的,我支队将按照“服务提升年活动”要求开通绿色通道,快速查处,确保我市高温补助能按新规定及时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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