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管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2〕1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参保单位: 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201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直管单位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市直管单位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现通知如下:
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
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参保人员每年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3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