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区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市直2008年度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晋市劳社保字〔2008〕69号
城区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收悉。通过我局调查了解,现场考察,认为你单位基本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成为市直200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批复并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度,主动自觉地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市公费医疗中心的监督检查: 2、力争做到国家对定点单位要求的: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 3、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4、认真履行与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市公费医疗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 5、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将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6、接此文件后,尽快与市上述有管辖关系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7、此批复有效期为壹年。(从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止)。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社区 医疗保险 定点机构 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