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200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市劳社资字〔2007〕63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及中央、省驻市企业: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晋劳社厅发〔2007〕56号文发布了我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我市贯彻执行作如下通知: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晋城市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省驻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资指导线作为我市今年的工资调控目标,指导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增长工资。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整,要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300元2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2007年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5%。 非国有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根据本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企业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把工资指导线和我市发布的2007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有机结合起来,搞好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