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市劳社资字〔2003〕7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企业: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晋劳社劳资〔2003〕125号文发布了我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我市贯彻执行作如下通知: 一、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根据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晋城市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省驻市企业),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资指导线作为我市今年的工资调控目标,指导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增长工资。 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按“工效挂钩”的办法处理。 非国有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企业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把工资指导线和我市发布的2003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起来,搞好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同时要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不断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通过推行岗位工资制,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岗位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