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市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人事代理对象是指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辞职或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人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编外非正式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人事代理范围: (1)原所在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的因各种原因辞职、辞退或以其他方式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以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2)原所在单位是企业并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因各种原因辞职、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编外非正式工作人员,可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其档案工资为依据。档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其中:行政机关的代理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保留补贴;事业单位的代理人员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保留补贴、其他补贴、效益补贴、临时补贴。暂未确定档案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即缴费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个基数。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的28%缴纳,其中记入个人帐户部分8%。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人选择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记入个人帐户部分8%。 4、养老保险费筹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由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统一申报、代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由本人根据收入状况,自主申报、缴纳。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月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代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养老保险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退休的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退休的人员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在参保期间正常死亡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