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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将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通知》(晋劳社工函[2008]29号)文件要求:“年内基本实现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定期待遇纳入统筹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等相关待遇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对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的“新‘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性缴纳纳风险备用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一、“老工伤人员”界定
    “老工伤人员”是指我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之前遭受工伤伤害的人员,这是真正和纯粹意义上的“老工伤人员”。“新‘老工伤人员’”,是指我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后未参加工伤保险时遭受工伤伤害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
    (一)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以后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人员。
    (二)2008年1月1日按晋市劳社保字[2007]150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
    (三)已破产企业中的1―6级“老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条件
    (一)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目前仍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即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直接纳入。
    (二)2008年1月按晋市劳社保字[2007]150号文件规定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目前仍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符合第二条第(二)项条件的“老工伤人员”,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直接纳入。
    (三)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破产的“老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直接纳入。
    (四)“新‘老工伤人员’”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缴纳风险备用金后纳入。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项目
    (一)纳入后支付的工伤医疗费、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二)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已破产企业中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老工伤人员”待遇的确认
    在核定工伤人员时,对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如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可由企业凭原始资料确认,未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核定待遇的基础;属于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未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企业可凭原始材料报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补办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待遇的依据。待遇核定基数按2003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依据。待遇调整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已按工伤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作劳动能力鉴定,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经本人申请,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 “新‘老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人员风险备用金标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新‘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根据“新‘老工伤人员’”人数分别为:工伤医疗费以2007年度本市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1―4级人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生活护理费和在职工亡职工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应标准以2003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10年,其中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二)“新‘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
    1、职业病人员医疗费=“职业病”人数×职业病人均医疗费(8149元/年)×缴纳年限
    2、医疗依赖人员医疗费=(“新‘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员发生率(3%)×人均医疗依赖费用(12000元/年)×缴纳年限
    3、其他工伤人员医疗费=(“新‘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数)×人均旧伤复发医疗费(800元/年)×缴纳年限
    4、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人均护理费(4739元/年)×缴纳年限
    5、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人数×人均供养费(3500元/年)×缴纳年限
    6、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1―4级“新‘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数)分别×人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30元/年,二级5998元/年,三级5635元/年,四级5283元/年)×缴费年限。(五级4931元/年,六级4227元/年);
    7、辅助器具配置费不缴纳风险备用金。
    七、“老工伤人员”和“新‘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于2009年4月10日前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伤认定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诊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相关证明资料;
    (2)原工伤部位伤残鉴定结论;
    (3)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工伤资料。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老工伤人员”和“新‘老工伤人员’”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属于”新‘老工伤人员’”的根据“新‘老工伤人员’”的人数,计算各用人单位“新‘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缴费额。
    (三)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缴纳“新‘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根据缴纳能力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单位恢复缴费能力后,应一次性缴清“新‘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
    (四)用人单位自风险备用金缴纳当月起,其“新‘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风险备用金之前的“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签订分期缴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履行分期缴纳协议的,自违约之月起,“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本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作结束后,凡未被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今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要依据本通知要求进行纳入。
    八、其它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和“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相关材料建立“老工伤人员”和“新‘老工伤人员’”档案。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风险备用金实行单独核算,“老工伤人员”和“新‘老工伤人员’”相关费用纳入后,不列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三)“老工伤人员” 和“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后的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老工伤人员”现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退休养老金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抽调骨干力量,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六)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对工伤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摸底、深入了解本单位历史和工伤职工情况,需要缴纳风险备用金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
    九“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落实
    “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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