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技术工人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代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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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3日发表
根据赣人社发【2018】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流动人员时工作年限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26日起,流动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确定。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间断的,可前后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人事档案委托相关部门管理服务期间,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不再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签订档案管理服务协议时不再约定计算工龄等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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