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评估准入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关于转发
一、评估准入范围
依法设立的南昌市辖区范围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辖区范围内零售药店,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此前已与市医保处签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不需重新评估准入。
二、评估准入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基本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及评估要求。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及评估要求。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7月 15日前提交至市医保处,逾期不再受理:
(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2份,见***2);
(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8)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9)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10)《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5)。
(12)已与省社保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服务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2)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装订顺序提供申报资料扫描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7月15日前提交至市医保处,逾期不再受理:
(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2份,见***4);
(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6)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属连锁药店的需按申请准入分店名,提供人员花名册及参保证明材料;
(8)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9)《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5)。
(11)已与省社保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服务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0)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装订顺序提供申报资料扫描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二)集中开展评估
市医保处根据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按照《2017年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方案》,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分别对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计算分值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过计算平均分的形式得出各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得分。市医保处在评估专家综合评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专家对全部医药机构评分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报送市人社局。
(三)评估结果公示
市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评估专家评分在达标线以上的医药机构,通过局网站(http://rsj.nc.gov.cn/)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医药机构,市人社局下发通知予以公布。
(四)签订服务协议
市医保处按市人社局的通知要求,在60日内与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加强服务和管理。
(五)工作监督
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全程参与评估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联 系 人:胡蓉 郑媛
联系电话:0791-86638719 86623135
受理地点:子固路12号(市社保大楼10楼综合科)
***:
1.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2.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4.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5. 承诺书(样本)
6. 满意调查表
***1:***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1:***3-南昌市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xls***1:***4-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1:***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1:***6-满意度调查.xlsx***1:***1-南昌市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评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