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操作规程办理。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延续申请的括号前打√;
2.《劳务派遣单位3年以来经营情况报告书》。
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4.提供2015年、2016年核验的《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等要求材料。
(二)办理时限:
1.准予延续: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在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中连续二年被核验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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