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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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14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下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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