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洪人社发〔2014〕339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全面推动我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新要求,按照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重点落实鼓励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及创业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等政策措施,激活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4年2016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群体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实训)3.5万人;全市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3亿元;力争建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0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5个,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1个。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以创业促就业
(一)打破身份、户籍、地域等限制,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创业门槛
1、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破除身份、户籍、行业、地域等限制,对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创业者,其创业项目经县级以上公共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认定的,可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项目指导等基本公共创业服务,对创业项目获得本市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的创业者,不受户籍、身份限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等创业扶持政策。
2、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对国家未明确的非微利创业项目,取消小额贷款贴息行业限制,根据创业项目的创业能力、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
3、进一步减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下放促进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初审认定权限至县区。各县区可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促进就业基地具体审批办法遵照赣人社字[2014]206号文件执行。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完善贷款机制,促进民营小微企业发展
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举措,探索建立民营小微企业三方联保、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形式担保机制,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在小额担保贷款基础上申请获得各类商业贷款等多渠道金融扶持。
2、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民营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对于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小企业,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高于400万元,上级财政贴息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
3、拓宽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对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进城创业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小额担保贷款。
4、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各类商业小微贷款项目相结合机制。对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贷款人,可允许其通过商业小微贷款项目获得商业银行担保,在由银行承担风险前提下,其贷款转入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个人贷款最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给予贴息。
5、加大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建立市级创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按照每年不超过市本级小额贷款发放任务数20%的比例,对获得认定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项目(认定及贷款发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给予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获得市级以上称号的创业明星、市级创业大赛前十名的优秀创业者给予1050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创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上级财政贴息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创新扶持举措,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1、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鼓励支持各类创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范围,拓展培训内容,提升创业培训实效。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在经政府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完成创业计划书的,按规定给予不高于1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按800元/人给予补贴。
2、进一步完善创业专家志愿团建设,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引导优秀专家、导师,有社会责任感、事业成功企业家进入创业专家志愿团与创业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每年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对结对帮扶青年成功创业且创业生存达到一年以上的创业导师优先予以推荐评选,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见习,面向社会征集一批市场前景好、企业内部运作规范、诚实守信的企业作为创业见习单位,建立十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丰富创业经历,积累创业经验,降低创业风险。对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见习给予创业见习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70%。
4、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推介活动。对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成功推介扶持本市创业者在本地成功创业且生存达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按3000元/项标准,给予创业项目推介人项目推介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面高效的创业扶持体系
(一)完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区)两级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及高校建立创业指导分中心(站),打造规范、高效、便捷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测评、创业见习、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创业孵化、小额贷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二)加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投入。加大对各级公共创业指导(分)中心和创业指导站的建设,每年在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专项工作运行经费,用于各级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及创业指导分中心(站)建设和运行,以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推动以创业促就业。
(三)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统筹规划一批围绕区域产业及园区支柱企业为龙头的现代制造业、物流业、高新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以现代服务业为引领,城区服务为中心的商贸、社区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示范街)。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从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季给予物管费、卫生费、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孵化补贴。
(四)打造南昌市公共创业者实训孵化基地。按照政府投资,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整合现有资源,争取国家、省级资金,围绕我市新型战略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汽车、航空、医药、食品、创意文化、电子商务等六大公共创业实训孵化平台,形成年孵化小微企业100家,具有广泛引领性、辐射性、公益性的一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创业服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创业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各项创业专项资金和经费,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强化督导考核
各地要加强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督导考核,建立推动以创业促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尤其是涉及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没有按计划完成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资格。
(三)积极营造创业氛围
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创业典型展示、创业政策宣传,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全民创业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加快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大赛和创业明星评选等活动,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创业大赛、活动组织,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