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指导手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8日
目 录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3
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3
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4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 15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16
六、异地设立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与备案. 17
七、年度核验. 20
八、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 23
九、咨询电话. 24
十、许可证管理. 25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
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管辖分工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劳务派遣子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2)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省直管试点县、市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3.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向本省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告(或不予许可和告知)的程序进行。
1.申请
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预先核准名称的不用填);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市、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1)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应提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公司章程(并加盖工商查询章);预先核准名称的,应提交经所有的出资人签名的公司章程原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①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②开业不满一年的和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包括私房),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名);②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签名),租期应在一年以上;③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④办公用房在居民区的,自2014年7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居委会或社区的证明。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只需提供10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名)。
(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并至少打印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的2张不同的窗体或页面。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签名)。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2014年7月1日起,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双面复印件。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具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必备条款。
2.受理
受理机构:(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2)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
(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科);
受理机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进行受理。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受理,受理后转交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核机构办理。
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接收材料: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核验无误后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接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对申请材料中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逐一进行清点接收。
核验材料:收下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按照申请材料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其中应重点核验: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所填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②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是否一致;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上所填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申请材料经当场核验后不需要补正补齐材料的,应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核验材料之日。
补正材料:对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受理机构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日。
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和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并送达《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受理的意见。
决定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
3.初审
初审责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指定的初审人;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指定的初审人。
核查和时限:对申请材料产生疑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
签署初审意见:(1)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并签名;(2)签署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
4.复审
复审责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负责人;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
复审:复审人应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时如果对申请材料有质疑,可指派2名机关工作人员就质疑的问题去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
签署复审意见:(1)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2)签署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
5.审定
审定责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分管局领导;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厅领导。
签署审定意见:(1)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公布程序;(2)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后,将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时限要求:4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别提醒: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审定工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总时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发放许可证书和公布
岗位责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的初审人员;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初审人员。
制作证书:在厅(局)领导审定后2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政务公开:初审人员应将获准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所在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材料归档:审核人员应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7.不予行政许可和告知
岗位责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初审人员;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初审人员。
文书制作:在厅(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文书送达:初审人员应通知申请人取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材料归档:初审人员应将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档案封面应与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区分开来。
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变更申请的括号前打√;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时限: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一律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申请变更的内容,原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日期后加上换发两个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操作规程办理。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营申请书》,在延续申请的括号前打√;
2.《劳务派遣单位3年以来经营情况报告书》。
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时限:
1.准予延续: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在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中连续二年被核验为不合格的。
六、异地设立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与备案
(一)受理范围
1.已在本省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跨设区市异地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跨设区市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到所在设区市其他县(市、区)或者本省其他设区市设立子公司的,应按规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所在设区市其他县(市、区)或者本省其他设区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工作
1.书面报告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了劳务派遣单位印章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一式二份);
(2)劳务派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3)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4)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2.办理书面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
(1)许可机关在填发《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时,应当认真核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书面报告手续。
(2)检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被注销、撤销或吊销?
(3)原由省厅批准发放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仍向省厅书面报告。
(三)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
1.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了分公司印章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3)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5)总公司(或分公司)与备案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尚未开展业务的不提供);
(6)办理备案手续时的上月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尚未开展业务的不提供);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出具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2.办理备案时应注意的事项
(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应当认真核验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2)在认真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基础上,还要认真核实是否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备案单位指出,并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只是备案,无需批准同意,不需要向分公司提供备案回执。
七、年度核验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报告事项内容,从2015年起,全省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时,统一填报《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劳务派遣许可机关应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及年度工作要求,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收到报告书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材料不全的应责令补正,对报告事项有质疑的可进行现场核查。核验报告书时应当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许可证副本和《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签署核验结果、加盖核验章并反馈。对核验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送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在核验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时,核验结果分为四类:一是合格;二是基本合格;三是不合格;四是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中的核验结果标准如下:
(一)合格
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
1.在3月31日前提交了《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基本合格
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
1.在规定时限内(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内)提交了《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6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
经核验,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规定时限(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提交《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的;
2.《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隐瞒、虚报经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60%以下的;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在60%以下的;
4.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来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5.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
6.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未开展
上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需提交《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业务材料可不提供),核验结果为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副本只加盖核验章,不签署核验意见。
八、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的编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规定如下:
(一)法律文书的编号规则
1、受理文书的编号规则
(1)《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A(表示受理) +填发的年份(四位数字)+三位数字的流水顺序号(001至999),共1个字母和9个数字。
(2)《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B(表示不受理) +填发的年份+三位数字的流水顺序号。与决定受理的编号不同之处,就是前面的字母不同。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编号规则:分别与《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相同。
3、《不予变更决定书》、《不予延续决定书》的编号规则:除前面不加字母外,其他与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一样。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1、劳务派遣单位第一次申请许可证:受理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共6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年月日(共8位数字)+流水顺序号(共3位数字,001至999),编号共17位数字。
例1:省厅受理并于2014年8月1日发放的第1个许可证,编号应为3600***********01;
例2:南昌市人社局受理、该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地址位于东湖区,于2014年11月2日发放的第36个许可证,编号应为3601***********36。
2、劳务派遣单位延续有效期限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换新证重新编号时,只需更改编号中间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八位年月日数字,其他的编号数字保持不变。
例:以南昌市受理的原编号是3601***********36的许可证为例,南昌市受理延续申请并于2017年11月2日换发新证时,新的编号应为3601***********36。
对下放前省厅发放的许可证在延续有效期限时,也同样只更改编号中间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八位年月日数字,其他的编号数字保持不变。
例:省厅发放的编号为3601***********7的许可证,在续延有效期限换发新证时,新的编号应为3601***********7。
九、咨询电话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0791-86386365 联系人:郭添红
0791-86382857 联系人:李金华
2、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079****86861
注:此处的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请公布此《指导手册》的许可机关自行填写。
十、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第三条第一点:2014年7月1日起,调整许可权限,设区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工作。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
(二)变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1号)第一条:由设区市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及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材料初审工作。(但实际上省厅核准的单位在省厅直接办理。)
(三)延续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依据《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第三条第一点:省厅核准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的,向所在地设区市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由设区市人社局按新申请办理。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备案报告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1号)第一条:已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由分公司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指导手册说备案无需回执)
外省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由分公司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备案。
(五)核验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第二条第四点:按照谁受理、谁核验的原则,各设区市人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省厅负责对省本级受理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1号)第四条:各设区市人社局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报告,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六)撤销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号)第三条:要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依据第三十三条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注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吊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九)乱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规程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应说明注销理由);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原件;
3.关于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应说明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数额、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情况)。
4.依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凭证。
二、许可机关办理程序
1.接收材料并核验。按照谁许可、谁办理的原则,由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主要核验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关内容的说明是否清楚、有关凭证是否能证明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
2.实地核实有关情况。许可机关在接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的5日内,应到劳务派遣单位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查阅并核实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信息;
3.进行注销前的公示。经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应按内部流程办理注销公示手续,在许可机关门户网站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事项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若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4.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公示后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已经核实并依法处理完毕的,应按内部流程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在许可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doc***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1).doc***1:劳务派遣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