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调201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25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自2013年1月起,参保单位及职工2013年缴费基数在2012年度缴费基数基础上暂按10%增长,并按增长后的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利用社保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各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预征社会保险费。
2、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全市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年审(另行发文通知),参保单位根据审核的缴费基数缴费。对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预征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预征期间离开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死亡的缴费人员不作调整。
3、参保人员在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待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多退少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切实利益,涉及面广,请各参保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缴费并做好各项相应工作计划。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台后,我们会将有关年审事项发文通知并登报公告,敬请各有关单位留意!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