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五险统一征缴经办管理的通知
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推动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方便参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办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我局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南昌市本级实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范围
实行统一征缴管理后,南昌市本级经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公共业务实行纳入五险统一征缴管理范围。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与发放、基金支付和享受待遇人员管理等工作,仍按经办管辖规定,由市级各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养老保险在县区社保局参保,而医保由市医保处代为管理的参保单位公共业务,不纳入市本级五险统一征缴实施范围,今后相关业务转回县区管理后,纳入各县区五险统一征缴管理范围;现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经办的省属机关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其养老保险业务仍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纳入统一征缴范围。
二、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内容和经办主体
实行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后,市本级统一征缴范围内的各险种公共业务由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统一经办,即: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参保人数统一变更、缴费基数统一核定、费用统一申报统一征缴、一票征收、统一社会保险稽核检查。
三、有关要求
1、实施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后,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公共业务的经办流程和业务表格,将按统一征缴要求重新规范。望广大参保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公共业务经办规范要求,尽快熟悉相关政策和经办操作,协助各级经办机构做好五险统一征缴后公共业务经办工作。
2、五险统一征缴后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须于前到市各经办机构办理征集方式变更手续,签订新的银行托收协议。
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处办理托收协议签订工作;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负责签订新托收协议;未在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而参加了医疗保险或工伤、生育保险之一的用人单位,由市医保处负责签订新托收协议;仅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失业保险处负责签订新托收协议。五险统一征缴银行托收协议,从开始生效,对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所参加险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收。
3、选择转账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从开始,按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后设立的基金征缴收入户银行账号办理转账。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