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做好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5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重点污染区域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13号),切实做好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重点污染区域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13号)的部署,切实做好农村重点污染地区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将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纳入新农保,实现老有所养。
二、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为加强对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里成立省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为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保处、养老处、医保处、工伤处、省社保中心以及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重点污染区域所在市、县(区)要按照省里做法,及时成立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由人保部门牵头,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参加新农保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
(二)开展资格认定。在卫生部门对污染地区重点人群健康筛查、体检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协调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根据本县(市、区)户籍重点人群的筛查、体检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含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名单),报设区市协调组审核后,再由设区市协调组将核定的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名单抄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办理参保缴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核定的人员名单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乡镇劳动保障所,由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组织所辖村委会,及时为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照参保流程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核定。对已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丧失劳动能力农民,由县(市、区)财政在此基础上再代缴100元;对尚未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的,抓紧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县(市、区)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参加新农保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完毕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名单及代缴金额抄送县(市、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拔付至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县(市、区)财政切实保障实施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参加新农保工作经费(含业务培训、调查摸底、资格认定、表格资料印制等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考核措施。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参加新农保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013年开始,此项工作应于每年3月底完成。参保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底省政府民生工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标的重要考核依据。对未成立工作机构和制定工作方案、资格认定敷衍塞责、未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新农保、财政代缴资金未及时足额拔付到位的,视为民生工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标未完成,予以扣分;对按要求及时完成参保任务的,在年终评优评先中予以表彰。省协调组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加强信息管理。重点污染区域所在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制度,切实做好污染区域内重点人群相关资料(含健康筛查、体检报告、资格认定、参保登记及资金申请拔付等材料)的登记、整理、统计、分析、报送、归档,以备查验。各县(市、区)协调组要将工作完成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设区市协调组汇总后上报省协调组。
四、农村重点污染区域内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如经认定因污染丧失劳动能力,可参照上述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