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重度残疾人员提前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2]24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度残疾人员提前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强指导,督促县(市、区)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重度残疾参保人员提前享受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待遇的函
人社厅函[2012]24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度残疾参保人员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辽人社[2012]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明确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龄为年满60周岁。
你厅提出将参保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提前到55周岁的建议,不符合***文件规定。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公平普惠的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年龄等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不宜随意更改领取年龄。对于参保的重度残疾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的生活保障问题,应当按规定通过社会求助等其他方式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