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局(处),处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我市参保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的业务办理,更好的满足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的社会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个人,需开具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的,由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一律采用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样式见***)。业务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后,按社保信息系统设置,在打印个人参保证明程序栏生成并打印出具。本通知下发以后,不再出具手写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三、打印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由经办业务人员签字,并经业务科负责人审核,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加盖本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证明专用章后出具(为规范统一,各级社保机构刻证明专用章一枚,格式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专用章)。证明上联提供给申请出具证明的参保人,下联由审核盖章部门留存。
四、开具证明按照参保经办归口原则办理,经办机构只受理在本级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开具证明,不得跨区或越级开具。
五、各级经办机构和处各经办科室,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参保有关政策,严肃相关纪律,不允许违规前补来增加缴费年限和出具不实的参保缴费证明。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