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考核评估的通知
洪劳社培字[2009]03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教学管理情况考核评估的通知
各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大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其培训质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考核评估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5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对象
全市范围内凡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教学管理情况考核评估。
二、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和《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标准》,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管理、办学条件、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成效等方面逐一进行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需提交的材料
1、2008年年度工作总结;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表;
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标准(自查表);
4、2008年全年培训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表格和纸表格各一份(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附上2008年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每期培训学员名册);
5、财务状况(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核报告);
6、与《许可证》注册地址一致的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2009年即将到期仍需续签的其续签租期不得少于三年。
7、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审批表(经审批发证机关审核的招生简章或广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确定为考核评估不合格
1、培训规模过小,全年招生培训人数不足200人,连续两年不合格,撤消其办学资格;
2、发布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审核的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
3、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允许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
4、擅自转让或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自行印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册内容有更改但未及时到审批机关进行变更仍继续办学的;
8、未及时按规定参加年度教学管理水平考核评估的;
9、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收费或违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不合格的;
10、无法提供或提供无效的注册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1、管理制度不全或管理不善,学员在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实习教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12、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学员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而经核实又确有其事的,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考核评估结果
考核评估结果(合格、不合格、撤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1)考核评估为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可继续依法办学,并由批准部门对办学优秀者进行表彰;
(2)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部门对其限期整顿,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批准部门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许可证》;
(3)对拒不接受年度考核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部门撤消其办学资质,收回《许可证》和公章;
(4)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办学,不接受管理,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部门撤消其办学资质,收回《许可证》和公章。
六、其他事项
(1)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在办学中变更了负责人、地址等事项但未及时向批准部门申请变更,请在年度考核评估时一并向批准部门递交变更申请报告,换发新《许可证》;
有关各项表格、变更《许可证》及注销的办理事项可到“南昌职业培训鉴定网”培训信息查询,网址:http://www.zgnczp.gov.cn。
(2)各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可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及时联系。
联系人:殷维 联系电话:0791-86611344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表
2、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估标准(自查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