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养老保险新机制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升
11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并进行政策解读。
两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将保障我省243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升。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的基础养老金。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我省财力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设4个较高档次标准,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今后适时提高缴费档次。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除原有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外,按2500元缴费补贴210元,按3000元缴费补贴235元,按3500元缴费补贴265元,按4000元缴费补贴295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2019年、2020年可继续实施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并由政府全额代缴。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了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