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第6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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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5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55元基础上增加20元。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生工作,近年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列为“民生实事工程”主要工作来抓,分别于 2012年1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是我省第6次提标,全省50多万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将直接受益。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88元)高出87元,位居全国前列。
目前,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做好调整补发准备工作,将于6月底前把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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