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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

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

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委托中央单位、外省评审时,执行中央单位、省外相应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2.按照国家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考取相应专业执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执业(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确定相应专业系列和职称等级。

申报职称时,其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为相应专业系列、职称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1.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其中,事业单位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市州单位人员,由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州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直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审核。

2.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达到我省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的,可分别直接申报评审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对高校、高职院校已取得高教或中专系列职称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等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中,在高校、中职院校兼职任教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高教、中专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双职称人员须按照再次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的评价标准提交相关业绩材料,并参加答辩、成果展示等。其中,申报高教系列职称者,按要求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进一步改进职称管理方式

1.推动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工作。对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2.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对西宁市下放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西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西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西宁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执行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

3.推动三甲医院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用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支持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工作,并下放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4.以上各高校、医院,须尽快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并按照《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43号)相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制定并报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开展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各高校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应重视辅导员专业发展,同等条件下,辅导员可优先申报推荐。

高校、医院,须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对继续教育学时进行审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均须达到规定的学时。

(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从今年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职称评审不受数额限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申报初级资格评审(或认定)的,不受岗位结构和数量限制。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同时,应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性人才。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聘后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真正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重点研究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瓶颈”问题和现象,***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六)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一线的倾斜

 1.按照全省深化医改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组建本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委会、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对在青南等艰苦地区乡镇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服务年限。

2.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表彰情况,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3.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4.认定、评审各级各系列初级职称者,不作论文和科研要求。可用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设计文件等形式替代。

5.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非公经济组织评审组,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七)健全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执行我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政治素质不达标和职业失德的,实行零容忍。对事业单位挂靠企业申报职称的人员和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论文、工作经历等造假以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2.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纳入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有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无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报。

3.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面向全社会公开职称评审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评审结果等情况,执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问题,及时会同纪检部门核查处理,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公正规范、公开透明。

4.各级人社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复核申报材料,对违反制度、程序或超出评审范围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视情况进行整改或暂停其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5.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工作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对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二、明确有关事项

(一)关于申报职称人员范围阿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渠道

1.非公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来青投资创办企业、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继续按照现行职称申报流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2.青海油田公司按照《关于将青海油田公司部分职称系列纳入我省职称评审范围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59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3.驻军幼儿园、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按照我省年度职称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专任教师,纳入省直部门所属学校(单位),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各项要求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驻军幼儿园专任教师原有的职称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

没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专任教师,可按照本人所从事专业申报评审(报考)其他专业系列职称。

以上人员中,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报考)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荐后,可逐级申报评审(报考)相应级别、相应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三)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

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的政策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备案表》(见***),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接收职称申报材料。

同时,为确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健康有序发展,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性政策,逐步实现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申报。“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在县域内建立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部门,可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四)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职称时,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231号)规定执行,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青海大学、青海广播电视大学等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专业课程网络培训学时,与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课程集中面授培训学时,同等对待。

参加并完成网络专业科目培训的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交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今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仍按照我省现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要求及学时规定执行。明年起,执行我省新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另行制定)。

(五)关于学历在线验证要求

从今年起,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 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纸质版)。

2002届以前毕业且取得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人员,暂按原规定执行。

(六)关于签署诚信承诺书

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在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用表时,须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实事求是提供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各种佐证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七)学术期刊审验、论文检索要求

1.期刊审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2.论文检索。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八)关于新闻采编人员、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

1.自2018年起,新闻系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时,执行《青海省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宣字〔2018〕46号)。

2.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今年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青海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九)其他有关事项

1.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申报。

2.今年,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3.申报人员所需评审表、考核表以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填报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qhhrss.gov.cn)。路径:网站首页-专栏。

4.时间安排:12月,安排部署;1月上旬,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复审、职称评审工作。2019年2月起,开展审批、备案及总结工作。

5.严格执行《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2〕620号)关于职称评审结果审批的有关规定。全省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结果,须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自行审批的,一律不予认可。

6.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的职称工作进行安排,制定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部门内外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查、稳妥处理,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三)根据职称评审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随机对各市州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四)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根据申报评审各阶段工作进度,按要求调整补充评委库,按时报送评委会推荐人员名单、职称评审结果、评审情况统计表、职称评审工作问卷等。

(五)为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本通知同步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公众号:qh8258150)公布,各市州、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互联网+人社服务推广,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联系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0、825815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0

 

***: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备案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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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22:30:3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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