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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转移就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落实好现有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一)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当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大力支持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发展,为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对各类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国家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含2017年国家已认定24户扶贫基地),给予每个基地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省级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拨付。

(二)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采取集中授课和“师带徒”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时间不少于1个月),按每人600元给予企业(或者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创业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兑现落实各项补贴政策,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1.首次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2.创业一次性奖励。贫困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以税务记录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其他贫困劳动力创业奖励5000元。

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加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力度,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241号)规定,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给予不超过2年70%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将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各类未就业贫困劳动力和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项目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对具有创业想法的潜在创业者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帮助其掌握开办企业、自主经营需要的基本程序和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对已经创办了微小型企业的初期创业者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帮助初创人员改善经营,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其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贫困地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15〕1622号)规定,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和优秀孵化基地给予奖励。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户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七)加强劳务协作。结合我省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际,以省内有组织开展劳务协作为主,积极拓展跨省有组织劳务协作。以西宁市和海西州为省内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入重点地区,以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为省内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重点地区,加大省内市州之间的劳务协作。同时,各市州要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援青等协调机制,积极主动与有关援建省市加强协作沟通,签订相关协议推进跨省有组织劳务协作,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

(八)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督促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详细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状况,并做好台账。在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期间,要积极深入乡镇、贫困村社,结合“送岗位、送培训”服务活动,有针对性的面向未就业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加大政府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年度内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述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九)拓展实施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区)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符合申领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就业局提出申请,审查公示后,报市(州)人社局审核,由市(州)财政局复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贫困劳动力个人银行账户,具体申报流程由各市州细化执行。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力度。各市州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在确保公益性岗位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将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金保系统”,并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同时,要积极协调本地区林业、农牧、交通、扶贫等部门,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在森林防护、草原生态管护、乡村道路维护等其他行业岗位上的就业情况,及时更新“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和“金保系统”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员的就业状态。

(十一)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的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现行政策规定比例承担。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补助。地方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社会保险补贴只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时间提供,实行先缴后补,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按在岗时间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十二)加强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各市州要根据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和扶贫开发综合信息平台,深入贫困户家庭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侧重和加大培训周期短、易学易会、脱贫增收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积极推进全省贫困劳动力到拉面店“带薪在岗实训”,帮助贫困劳动力边培训边就业、边学技能边增收;积极推行“创业+技能”培训,把创业培训和拉面、农家乐、电子商务等技能培训结合起来,使贫困劳动力在学习技能的同时,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就业创业。

(十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全面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为目标,严格依据《青海省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人社厅发〔2014〕92号),通过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培训承接主体,优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强化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监管,加强培训绩效考核,大力推进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为贫困劳动力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十四)落实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期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期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鼓励各技工院校优先招收贫困家庭学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切实强化责任。各地人社部门要把做好就业扶贫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扶贫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就业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十六)狠抓政策落实。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大就业扶贫政策落实力度,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十七)加大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贫困劳动力都能够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通知》所列政策项目按原渠道支出,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日起执行,政策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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